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
DNA資料庫及親子鑑證組其下分為DNA資料庫小組及親子鑑證小組。
DNA資料庫小組
立法會於2000年初提出有關三項保安條例的修訂案,條例是《2000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經立法會議員二十多輪會議商議後,該議案於2000年六月被通過成為法例。《2000年危險藥物,總督特派廉政公署及警隊(修訂)條例》中訂明香港政府化驗所須代警務處處長成立一個儲存有嚴重的可逮捕罪行被定罪者的DNA資料庫。
本小組主要任務是分析來自有嚴重的可逮捕罪行的被定罪者、疑犯及自願者的樣本,以建立、管理及維持電腦化的DNA資料庫。
罪犯的DNA資料庫適用於與未破案的資料作校對。未破案的資料由生化組提供,該生化組與資料庫小組所用的分析技術必須一致,以確保資料的相容性及可比較性。
主要儀器
以下是本小組常用的化學分析儀器
- 自動液體處理系統
- 基因分析儀
準備從口腔拭子中提取DNA
操作機器人液體處理系統中
利用基因分析儀進行DNA檢測
目標及指標
目標
目標的定義為完成時間不超過指定工作天數的個案所佔的百分率
指標
親子鑑證小組
親子鑑證小組是利用基因測試技術,協助核實入境事務個案中申請人所聲稱的親子關係。
此小組的服務對象是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聲稱擁有居留權而申請居留權證明書的人士。申請人須按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2AB(2)段》以憲報公告指明的方式提出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由於有些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親子關係,香港特區修訂了《入境條例》,賦予入境事務處處長權力,要求申請人及其聲稱的父母接受指定的基因測試,以協助審核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於2001年7月開始實施。入境事務處處長以憲報公告指明基因測試的程序及指定香港政府化驗所負責是項測試。詳情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頁 (http://www.immd.gov.hk)。
除了協助處理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外,其他需要核實親子關係的入境申請個案都由親子鑑證小組負責處理。
親子鑑證小組採用以聚合酶鏈反應(PCR)為基礎的短串聯重覆序列(STR)DNA分析技術。由於聚合酶鏈反應的靈敏度極高,利用拭子在口腔內收集表皮細胞就能提取足夠的DNA樣本作分析。
利用離心機來協助從口腔拭子中提取人類DNA
在進行聚合酶鏈鎖反應(PCR) 前,估算口腔拭子萃取物中的DNA濃度
利用機器人液體處理系統來有效率地處理大量樣本
主要儀器
以下是本組常用的化學分析儀器:
- 微孔板光學測試儀
- 熱循環PCR擴增儀
- 基因分析儀
目標及指標
有關法證事務的衡量服務表現準則
自2001年7月法例開始實施以來,親子鑑證組定下及達致以下的服務目標及指標:
目標
目標的定義為完成時間不超過指定工作天數的個案所佔的百分率
Δ 數字是從化驗所收到樣本進行基因測試時起計,直至化驗所內部完成這些樣本的脫氧核糖核酸分析後發出基因資料為止的工作天數。